香港立法会已经通过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 ("条例") 关于收集、使用和储存客户个人资料。此通知函是发给上述任何一间公司的客户或其他人士关于本公司收集、使用和储存客户个人资料事宜。
因应需要,本公司会收集客户个人资料。因此,客户可能在任何时间包括现在或将来或客户曾经向某一上述公司提供其个人资料而这些个人资料包括客户姓名、地址和一些个人财务数据或本公司和客人在延续正常业务运作中提供财务或信贷方便等一切相关的个人资料。
因应本公司或与相关人士需要个别地或共同地向客户提供服务;申请开立账户;延续账户;发行基金单位或股票;建立或持续放款账户;提供信贷便利等客户需要填备申请表格或相关文件从而提供其个人资料完成上述服务,客户是有责任完成该等表格或相关文件。
客户的个人资料按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提供给下列人士:

亨达集团的其他公司,这些公司可以是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联营公司或亨达集团属下的董事、职员等名义的全资或部份拥有公司包括任何办事处、分行 。

如有需要,亨达集团或其附属公司可以将客户个人资料交予一些为客户处理相关业务的代理人、结算所、专业服务公司、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服务商、电讯系统支持服务,作为完成客户服务的必要手续 。

本公司因应一些特别安排,如充当其他人士的代理人或处理一些特别申请事宜,须将客户资料转交该等公司、代理人作为完成交易工作 。

交予任何信托人、登记处、信托基金的相关保管人或信托投资计划或相关服务保险公司或股票过户处 。

如有任何转让、补充、代替协议,需要将有关数据交给受让人、基金经理、受托人等作为完成有关交易 。

任何信托合作人 。

法律规定,相关法规要求交付之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法院 。

任何有关交易的金融服务机构 。

任何资产以本公司名义代客户登记或存放在代理人公司并按有关法令法规出售、变卖或法例付予的权力下进行的买卖交易 。
个人客户数据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执行客户指示或回复客户有关的查询 。

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信贷、咨询代理人、信托等相关服务。不论这些服务是否由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委托第三者处理 。

信托基金的管理人、执行人、或代理人可能因交易需要,申请有关基金单位及完善有关档案记录 。

执行信贷资询或协助认可金融机构的信息查询工作 。

本公司的金融产品设计,推广服务,提供更佳的金融服务 。

处理客户抵押品,或向追收客户欠款 。

建立客户数据文件作为日常营运之需要 。

任何法例、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或法院命令需要提供有关数据 。
按法律、法规要求本公司提供客户人资料,如客户与公司有特别协议,其中包括要求不能披露个人资料或限制披露个人资料,则该等条文会被自动取消 。
本公司因应市场产品推广,可能使用客户数据与客户联系及介绍产品,如阁下不想本公司以阁下的个人资料与阁下联络,请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客户服务经理,以便作出适当安排。